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10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6********,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路**村**幢**室。2008年2月11日因打架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4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0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2********,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幢***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街道**号。2012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夏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2********,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五里庙**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夏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0********,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五里庙**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夏某乙、夏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夏某乙、夏某丙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酒店二楼***包厢,饮酒用餐,期间,夏某甲与在一楼大厅用餐的范某某(另案处理)往来敬酒,后在二楼过道,夏某甲与在666包厢用餐的韩某某、姚某甲发生口角,夏某甲冲进666包厢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冲突,夏某甲用啤酒瓶殴打韩某某头部,范某某拉扯被害人,后夏某乙、夏某丙、姜某某等人又赶过来,使用砸酒瓶、扔餐具、拳头打、脚踹等方式与被害人姚某乙、姚某丙一方进行殴打。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姚某乙、姚某丙伤情属轻微伤。2020年5月13日、23日,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夏某乙、夏某丙主动投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病历、谅解书;2、证人姚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姚某乙、姚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夏某乙、夏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夏某乙、夏某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夏某乙、夏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夏某甲(联系电话1805698****)、姜某某(联系电话139569****)、夏某乙(联系电话1386674****)、夏某丙(联系电话1829797****)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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