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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桥**号**栋**单元,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桥**号**栋**单元,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016年,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及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区先后加入销售湖南安化华莱健黑茶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下线每人最少缴纳人民币4980元购买一份黑茶以获得加入资格成为VIP会员(普通茶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下线每人缴纳19920元购买1单(54斤黑茶)直接成为消费组长,并规定每人只能直接发展两名下线人员,再通过发展的下线人员进行“两两复制”。该组织以其成员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在传销组织中从低到高设立VIP会员、消费组长、经营组长、11万盘主、黄金董事、红宝石董事、翡翠董事、钻石董事及荣誉董事九个级别,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使该组织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加入该组织后在本区**街**,宣传黑茶功效及销售模式,被告人夏某某主要负责组织各类参观、交流活动及宣传讲解黑茶功效及销售模式。被告人张某甲主要负责收取参加者缴纳的钱款、网上报单、发放返利等工作。二被告人成为该组织的领导者、管理者,领导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夏某某任荣誉董事,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71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5358320元;被告人张某甲任黄金董事,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5人,涉案金额人民币9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宣传单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4.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夏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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