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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91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初中,淮安**运输有限公司吊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花园****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2********,汉族,初中,淮安**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园**幢**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2时许,在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在建工地,淮安**运输有限公司吊车驾驶员被告人夏某某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利用自己操作的起重机底盘运送货物。后在吊装检测设备“铁引子”过程中,协同吊装的工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被“铁引子”砸落撞击挤压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符合胸腔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淮阴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吊车驾驶员被告人夏某某违反规定允许“铁引子”放置在吊车后平台准备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作为淮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均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1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杜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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