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室。2020年1月15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方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于2000年11月10日和王某甲登记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期间,被告人夏某甲于2017年认识被告人方某某,并告知被告人方某某自己的婚姻状况,在明知自己没有和王某甲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年底开始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新村5幢502室与被告人方某某以家庭生活方式共同生活,两人于2019年3月生育并共同抚养一子。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夏某甲、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夏某甲现已获得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丙、夏某丁、王某乙、夏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晶
附:
1.被告人夏某甲、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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