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淳安县**村乡**村**里**号。2012年5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2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村**号。2016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淳安县**乡**村**号。2012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2月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
1.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先后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及陈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毅等人在浙江省*****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借记卡28张及银行卡配套的网银U盾和新手机卡后,由被告人夏某某出资收购并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银行借记卡、网银U盾和手机卡转售给他人牟利;
2.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组织翁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浙江省*****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借记卡9张及银行卡配套的网银U盾和新手机卡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出资收购并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银行借记卡、网银U盾和手机卡转售给他人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卡信息、扣押清单、释放证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信息、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翁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视频、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数据等。
二、盗窃
2019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将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2020********)出售给夏某某供他人使用,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工商银行将该卡挂失,在补办银行卡时发现卡内有余额,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卡内金额系他人所有,仍将卡内2.8万元余额通过微信转账、消费等方式窃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开户明细及交易明细、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工商银行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建新
检察官助理 汪文静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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