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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高要区金渡镇蓝天设计工作室,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大花坛附近其经营的篮天设计工作室内,先后多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摇头丸”)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H35****号白色本田飞度牌小轿车搭载夏某某去到高要区金渡镇大洞村口路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夏某某在其车上吸食毒品氯胺酮、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伍某萍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亲笔供词;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多次互相容留吸食毒品氯胺酮、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区玉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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