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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李某甲等8人诈骗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81********,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赵某甲相互伙同,利用三轮摩托车车主一般不购买保险或者保险赔偿额度低的情况,采取驾驶奔驰、奥迪等高档轿车趁被害人驾驶三轮车变道时,故意与变道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后以需要赔偿高额修车款为由,先后在重庆市永川区、四川省、福建省、浙江省等地诈骗被害人蒋某某等人钱财,并由各参与人共同分配赃款。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参与作案31次,诈骗金额150528元;李某甲参与作案18次,诈骗金额103050元;翁某某参与作案20次,诈骗金额85948元;李某甲参与作案12次,诈骗金额68300元;李某乙参与作案13次,诈骗金额69800元;王某甲参与作案5次,诈骗金额43200元;刘某甲参与作案2次,诈骗金额20600元;赵某甲参与作案3次,诈骗金额158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大乌江镇菁口村桐子园组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长沙东路坪丰村干劲组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体育中心广场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南泉主题酒店701房间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马蹄镇洋河村平心组家中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河西坝村沙湾组39号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新蒲区礼仪派出所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同王某甲、刘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奔驰E200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一环路通威饲料厂大门外路段,采取趁被害人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变道时,故意撞上三轮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蒋某某7000元。

2.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金域蓝湾小区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唐某某6000元。

3.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驾驶车牌号为渝AQ****的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坡往一号站方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余某某10000元。

4.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李某甲、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新马路往金科阳光小镇小区方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康某某4600元。

5.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乙同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白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保利观塘一红绿灯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乙12000元。

6.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乙同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白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正街天桥附近一马路上,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饶某某6000元。

7.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同王某甲、刘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F0****(临)的黑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华南城管委会红绿灯一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3600元。

8.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李某甲等人驾驶车牌号为贵C8****奥迪轿车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中段三级车站转盘处一马路上,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乙3800元。

9.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合川区沙坪大道“让鸭脑壳飞”酒店门前公路,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某3500元。

10.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白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转盘处,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10080元。

11.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同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白色奔驰轿车,在重庆市璧山区奥康假日酒店门前公路,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伍某某6200元。

12.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贵C8****奥迪轿车在四川省仁寿县汽车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程某某1200元。

13.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贵C8****奥迪轿车,在四川省平昌县邮电局门口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甲2000元。

14.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驾驶一辆渝AE****白色奔驰轿车,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甲3200元。

15.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渝AE****奔驰轿车,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和顺庆区交界处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乙4200元。

16.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等人驾驶一辆渝A1****宝马轿车,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红绿灯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某13000元。

17.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同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E****的奔驰轿车,在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汉渝大道英伦世家小区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甲11000元。

18.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渝AE****的奔驰轿车,在四川省南部县兴安路棉纺厂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乙2500元。

19.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渝AE****白色奔驰轿车,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门铁路桥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乙1200元。

20.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贵C7****奔驰轿车,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滨湖西路,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舒某某5180元。

2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在四川省南部县嘉陵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丙2500元。

2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C0****的奔驰轿车,在四川省资中县顺河场镇双峰寺村5组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甲10000元。

2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1****的黑色奔驰轿车,在四川省简阳市星光加油站东方幼儿园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徐某某8600元。

24.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3****奔驰轿车,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江湾城往盘石镇附近一公路,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乙4000元。

25.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3****奔驰轿车,在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谭家嘴附近一公路,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毛某某10000元。

26.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8****的黑色奥迪轿车,在福建省晋江市迎宾路与凤池路交叉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丙7000元。

27.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奔驰轿车,在福建省石狮市灵秀派出所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赵某乙1650元。

28.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奔驰轿车,在福建省安溪县龙湖春天小区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谢某某5300元。

29.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奔驰轿车,在福建省永安市南门广场新华书店门前马路,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甲4000元。

30.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泉州市诈骗被害人吴某甲6000元。

31.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C4****的宝马轿车,在福建省莆田城厢区屿上垃圾处理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宋 3000元。

32.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温泉度假村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乙10080元。

33.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安溪县二环路往光德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许某某1600元。

34.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奔驰轿车,在福建省泉州市南环路往卡丁路方向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丙2800元。

35.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泉州市山腰镇金山街华艺书店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庄某某2200元。

36.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翁某某、李某乙等人驾驶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泉州市浮桥红绿灯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500元。

37.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龙海浮宫大桥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丁1500元。

38.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一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蒋某某6000元。

39.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白色奔驰轿车,在福建省泉州市龙海市海澄镇一十字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戊6800元。

40.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夏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8****的黑色奥迪轿车,在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沈某某5900元。

41.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浙江省慈溪市金轮南路三北大街北侧,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邓某某5008元。

42.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梁周线姚州大桥附近红绿灯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鲁某某8500元。

43.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滨海大道上马村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乙13000元。

44.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浙江省乐清市柳江路大兴西路至柳翁西路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英某某4000元。

45.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奔驰轿车,在浙江省温州机场附近一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丁某某2280元。

46.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浙江省瑞安市汀田商业街80-90号路段,采取上述诈骗被害人吴某丙2400元。

47.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浙江省温州市太顺境内一在建通道上,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廖某某3000元。

48.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RF****的宝马轿车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至小顺村的省道上,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雷某某5000元。

49.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翁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CX****红色奥迪轿车,在贵州省遵义市忠庄汽车站外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丙6000元。

50.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共青二路清华中学附近,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文某某2800元。

5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翁某某、赵某甲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3****的奔驰轿车,在贵州省遵义市人民路一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施某某3000元。

52.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E****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江西省庐山市白鹿大道庐山市第三中学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曹某某2000元。

53.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江西省德安县渊明路渊明桥附近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叶某某5600元。

5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C7****的白色奔驰轿车,在湖北省宜昌东站附近一十字路口,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高某某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车辆卡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40000-5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35000元;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3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15000-25000元;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2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10000-1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8000元;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4000-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凯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刘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永川看守所

2. 侦查卷宗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扣押物品: 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白色奔驰轿车渝AE****一辆;金色VIVO手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奔驰车辆钥匙一把;二手车买卖合同3份、黑色笔记本一本、紫色VIVO手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部、贵C3****奔驰轿车一辆;黑色honor手机一部;金色苹果手机一部、奔驰C200轿车一辆、奔驰汽车钥匙一把; oppo手机一部;渝A2****奔驰轿车一辆、车辆买卖协议一份、现金2590元、居民身份证两张、车辆行驶证一张、李某甲驾驶证一张、过路发票两张、银行卡四张、工具箱一个、汽车配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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