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公司家属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在本县新安镇棉麻公司家属区、金德花园以及乔庄新村北边被告人张某某家以掷骰子方式开设赌场,供王玉美、高娟、孙海梅等二十余人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两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二人提供场所,并在赌场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六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葛某某、臧某某、丁某某、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为其二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中敬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于本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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