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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毛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83********,汉族,四川甘洛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单元**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73********,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荥经县**街道**路**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迅,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1********,汉族,四川荥经县人,中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荥经县**街道**路**段**栋**单元**楼附**号。2010年6月11日因犯窝藏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6********,汉族,四川荥经县人,初中肄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荥经县**镇**村**组,现住荥经县**街道**路**号。2013年9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6年9月23日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缓刑。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高迅、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4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分别听取了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董某某、余某某等人(均已另案起诉)在成都市明悦大酒店4楼茶楼包间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斗地主”、“斗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董某某邀约被告人夏某某入股并占股10%,由夏某某参与打牌和邀约其他人员参赌,参赌过程中夏某某非法获利90万余元。2012年底,被告人毛某某找到董某某,后以高迅名义入股并占股20%,毛某某负责参与打牌以维持赌场运行。毛某某入股后,被告人高迅、刘某某先后到该赌场提供记账、发放筹码等服务,高迅、刘某某分别从该赌场非法获利10万元、6万元。2013年2、3月份,刘某某离开该赌场,2013年4月董某某、余某某为毛某某结算赌场股份盈利490万,毛某某将该盈利抵扣自己所欠赌债并退出赌场股份,高迅随即离开该赌场。

2019年1月21日夏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20日毛某某在荥经县严道街道荥河西路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13日,高迅、刘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到案后,夏某某、毛某某、高迅、刘某某先后将上述违法所得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高迅、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高迅、刘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迅、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高迅曾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高迅、刘某某现均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宗七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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