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55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0********,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2017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园**号。2011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水旺超市门前公路附近,在明知“冀A****U”的本田CRV轿车车辆识别码被抹掉,该车为套牌车情况下,以伪造虚假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车辆抵押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该车转抵押给被害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1999元。后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到案。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66600元。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家佑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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