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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王某甲等3人非法经营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接受黑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额150万元,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帮助招揽下线并结算赌资,期间夏某某非法获利24000元,王某甲非法获利9000元;被告人吴某甲系夏某某的下线,其利用手机接受黑彩投注,累积接受投注额18万元,吴某甲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吴某甲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吴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8部、平板电脑1部、黑3D账单4张、银行卡4张等;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微信调证情况说明、微信调取证据数据情****;

3.证人王某乙、李某某、关某某、吴某乙、黄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灯塔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未经国家允许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芬
    曹琳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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