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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被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横店派出所抓获,10月22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带回执行拘留,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4********,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1月14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皖N*****号轿车至霍邱县河口镇高峰村境内,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养在一池塘内的22只鹅盗走。由程某某联系霍邱县户胡镇街道贩卖家禽的李某某,夏某某独自驾车将鹅送到李某某养鹅场出售,总价1800元,夏某某、程某某各得款900元。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22只鹅价值33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李文君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分、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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