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家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镇**公寓。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朱某某、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6日、17 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 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四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量刑建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在四川省成都市打工的夏某某通过手机在网上找工作。8月11日“兼职网”QQ群里有人让夏某某注册一款秘聊软件,让夏某某为其工作。夏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秘聊软件,与此人(以下可称为上线)通过秘聊软件交流。用快递给夏某某邮寄了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教夏某某使用秘聊软件。2019年8月28日,上线让夏某某亲自指挥程某某、侯某某、朱某某在酒店内安GOIP、摄像头等作案。夏某某每天完成上传下达任务,结合程某某、侯某某、朱某某每天工作情况,从上线手中领取工资,并给下线发放工资。夏某某个人获得20000余元。
2019年8月中旬,程某某在网上找工作,通过QQ群,找了一份在酒店宾馆帮助别人安装网关(GOIP)、摄像头灯等设备的工作。9月16日,程某某开始在绵竹、绵阳、汉中、城固、洋县、佛坪,开宾馆房间内连续安装设备,直到2019年9月4日,被佛坪民警现场抓获。通过对程某某持有的GIOP进行司法鉴定,从程某某持有的GIOP设备中,提取到拨打电话记录11万余条,公安民警拿提取的通话记录关联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核实有35名被害人,被人冒充天猫客服实施诈骗,被骗资金2689068.00元。程某某个人获得10000余元。
2019年8月下旬,侯某某在手机兼职网上找工作,有人通过QQ联系到侯某某,让其在酒店安装网关(GOIP)、摄像头等设备。8月27日,侯某某在重庆市开始开宾馆、酒店,安装网关(GOIP)、摄像头等设备,个人获利7000余元。9月5日,侯某某安装在丰都县馨逸阁酒店2011房间的设备被九龙坡公安分局查获,侯某某弃设备离开。9月11日侯某某在银川市固原铁路派出所投案自首,9月23日,侯某某带公安民警去重庆辨认作案现场,并辨认作案工具。通过司法鉴定,从侯某某所持有的GOIP设备中提取到该设备拨打电话7万余条,民警拿提取的通话记录关联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核实22名被害人,被人冒充天猫客服实施诈骗,被骗资金2249262.00元。
2019年8月20日前后,朱某某通过手机在网上找工作,通过QQ找到在酒店安装网关(GOIP)、摄像头等设备的工作。8月27日,朱某某到达西安,开房安装设备至9月5日。9月12日,朱某某在武汉市珞瑜路华工宾馆8616房间作案时, 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且现场起获网关(GOIP)、摄像头等设备。通过司法鉴定,从朱某某持有的GIOP设备中提取到该设备拨打电话10万余条,民警用提取的通话记录关联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核实有64名被害人,被人冒充天猫客服实施诈骗,被骗资金3987933.00元。朱某某个人获得10000余元。
2019年9月8日,罗某某通过手机在网上找工作,通过QQ联系到朱某某。朱某某确定让罗某某从事此项工作后, 9月11日,朱某某在酒店内现场教罗某某如何安装设备,并将自己的设备给了罗某某一套。当日,罗某某在武汉汉口火车站广场附近速8酒店安装设备,9月12日,罗某某在武汉珞瑜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网关(GOIP)、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罗某某当日从朱某某那里领取工资800元。通过司法鉴定,从罗某某所持有的GOIP设备中提取到该设备当天拨打电话1万余条,民警用提取的通话记录关联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核实有4名被害人,被人冒充天猫客服实施诈骗,被骗资金1444745.00元。
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鉴定等在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朱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朱某某、侯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与朱某某具有立功、坦白情节。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侯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朱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对四名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朱某某、侯某某现羁押在佛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光盘4张。
3.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已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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