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驻马店**置业有限公司在汝南县开发“**”住宅项目期间,因资金短缺, 2012年11月20日,驻马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某某(已判刑)与郭某某(另案处理)、陶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夏某某、程某某、万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等12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中国银行**支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共计贷款1874万元,事后寇某某与上述12人签订《公寓分红合同》,所骗贷款归寇某某使用,每年根据贷款数额付给上述12人4万元、3.6万元不等的好处费,该笔贷款已于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1日结清。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参与骗取贷款159万元,从中收取好处费4万元,现违法所得4万元已追回;被告人程某某参与骗取贷款1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分别骗取银行贷款159万元、142万元,贷款数额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卓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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