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6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桥**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注浙江省桐乡市**镇**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2006年2月7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罚款1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翟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悠闲梧桐麻将”赌博软件后申请担任代理,并创建“新⑩”闲聊群,组织、招引赌博人员徐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张某某等人利用上述赌博软件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夏某某、翟某某从中获得赌博人员向赌博网站充钻金额的50%作为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2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翟某某结伙,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72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翟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翟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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