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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肖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3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乡**村**村民组**号。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乡**村**村民组。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居委**圩**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

上述1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肖某某等1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周某乙、肖某某、张某甲经商策后,伙同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胡某甲、周某甲、王某甲、穆某某、陈某某、莫某某、胡某乙、吴某某、钟某某、张某乙等人,多次在博罗县**街道**村奶牛空置棚、**村**小组**油茶专业合作社基地空置房、**村**湖蔡某某菜场活动板房和**村**小组**魏某某鱼塘闲置房内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该场所是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每局发五份牌,由股东占股拿牌,参赌人员搭注在该五份牌上,每局下注人民币300元至3000元不等。该赌场由周某乙、夏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包括保管水钱、给股东分红、购买物资、聘请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等;由严某某、黄某某物色、安排赌博场地;由肖某某、周某甲(与王某甲合股)、黄某某(与胡某甲合股)、张某甲(钟某某作为其顶门头偶尔帮其拿牌对赌)、穆某某(陈某某作为其顶门头偶尔帮其拿牌对赌)作为股东,出资占股参赌;贾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荷手,负责在赌局中发牌和抽水,每次获利600元至800元不等;吴某某、胡某乙、肖某某、严某某负责望风,每次获利约400元;张某乙负责望风、打杂,每次获利约300元;莫某某、刘某某、“小胖”(均另案处理)作为司机,负责驾驶车辆接送赌客,每次获利500元至1000元不等。该赌场每晚抽取2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不等的“水钱”,“水钱”除发放工作人员的工资外,其余均由夏某某及股东进行分红。

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罗阳街道佬湘楼饭店二楼将散赌后正在结算“水钱”的严某某、周某乙、夏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莫某某、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乙、胡某甲、黄某某、穆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16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赌资共计85270元人民币及涉赌记账单五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肖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周某乙、周某甲、王某甲、胡某甲、穆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张某乙、吴某某、胡某乙、莫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张某乙、吴某某、胡某乙、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夏某某、肖某某等16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肖某某等16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静怡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肖某某、胡某甲、周某甲、陈某某、穆某某、王某甲、黄某某、莫某某、胡某乙、吴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联系电话:1589841****,保证金:10000元;被告人严某某联系电话:1521781****,保证金:10000元。

 2.案卷材料共7册。

 3.《告知书》1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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