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326号
被告人夏某某(外号“夏**”),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201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因无证驾驶被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因盗窃、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暂缓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外号“小*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上,卢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夏某某商量到被害人谭某某的沙场偷沙,后卢某某联系好卖家黄某某,并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帮忙找装载机铲沙。当晚21时许,卢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带着六辆后八轮货车和一辆装载机来到新建区某村被害人谭某某的沙场。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知道卢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在偷沙而继续叫装载机将沙场的沙子装到货车上,装满五辆货车后离开现场(其中一辆货车坏了)。后卢某某将该五辆车约253吨沙卖得13600元,与被告人夏某某平分。卢某某还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费用2400元,被告人胡某某除去支付给装载机司机的1400元外,获利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细沙价值约为人民币22770元。
案发后,卢某某一方退赃2万元给被害人谭某某。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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