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3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货运驾驶员,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大厦**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建筑公司库管员,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包庇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2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泥销售个体工商户,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牟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重庆**建材有限公司雇佣其从**水泥向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茂时代广场工地运输水泥之际,与在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库管员的被告人蒲某某相互勾结,在向兴茂时代广场工地运输水泥途中以低价将本属于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水泥销售给牟某某,被告人牟某某在明知夏某某所销售的水泥系赃物的情况下,为转卖谋取暴利,仍然进行大量收购。夏某某将剩余水泥运送至工地后,被告人蒲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夏某某运送的水泥不足量的情况下,仍然按发货数量签收,造成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大财产损失。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共盗卖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共231.5吨,经鉴定,涉案水泥价值为127271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获利18520元,被告人蒲某某获利55800元,被告人牟某某获利1852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牟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分别向被害人重庆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赔69172元、691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20]1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明知被告人夏某某运来的水泥为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牟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蒲某某、牟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2020 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大厦**号,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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