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61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组团**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永国,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路**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8年2月8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金永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至22日,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夏某某虚构自己有低价的“倍尔康”牌额温枪2000支可销售给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向夏某某借用的被告人金永国的银行账号支付“定金”人民币35000元。2020年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永国,由金永国冒充夏某某的合伙人,虚构在广东省深圳市将上述额温枪交付给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再次支付“定金”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金永国在永嘉县**街道**锦园13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泸水市**镇**路**号**酒店**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扣押清单、手机界面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手机界面截图、电子回单、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聊天记录截图;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金永国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录屏、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金永国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永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金永国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检察官助理 潘学谦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金永国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伍张、补充材料陆页;
3.随案移送手机叁部;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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