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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钟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钟某甲,绰号“大头”,女性,1995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房**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夏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先后四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

1、2019年7月22日下午,钟某乙出资300元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购买冰毒,之后,夏某某携带约0.5克冰毒来到钟某甲家中,伙同钟某乙、钟某甲共同吸食。

2、2019年7月28日下午,钟某乙出资300元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购买冰毒,夏某某随即向徐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支付250元购得约0.3克冰毒,之后,夏某某将上述冰毒送至钟某甲家中,与钟某乙、钟某甲共同吸食。

3、2019年8月10日晚,钟某乙出资600元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购买冰毒,之后,夏某某携带约1克冰毒来到钟某甲家中,伙同钟某乙、钟某甲共同吸食。

4、2019年11月1日下午,钟某乙出资600元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夏某某随即向陈某乙(另案处理)微信支付500元购得约0.3克冰毒,之后,夏某某将上述冰毒送至钟某甲家中,与钟某乙、钟某甲共同吸食。

二、被告人钟某甲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7月至11月间,钟某甲在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房**期**栋**单元**室的家中先后十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由陈某乙提供冰毒,张某某、钟某乙、陈某乙伙同钟某甲在钟某甲家共同吸食。

2、2019年7月22日下午,钟某乙出资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购得约0.5克冰毒,之后,钟某乙、夏某某和钟某甲三人在钟某甲家中共同吸食。

3、2019年7月28日下午,钟某乙出资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购得约0.3克冰毒,之后,钟某乙、夏某某和钟某甲三人在钟某甲家中共同吸食。

4、2019年8月10日晚,钟某乙出资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购得约1克冰毒,之后,钟某乙、夏某某和钟某甲三人在钟某甲家中共同吸食。

5、2019年8月30日晚,张某某、谢某某伙同钟某甲在钟某甲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由陈某乙提供冰毒,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钟某甲在钟某甲家中共同吸食。

7、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由陈某乙提供冰毒,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钟某甲在钟某甲家中共同吸食。

8、2019年9月份的一天,夏某某携带约1克冰毒来到钟某甲家中,伙同钟某乙、钟某甲共同吸食。

9、2019年10月初的一天,钟某乙携带冰毒前往钟某甲家中,两人共同吸食。

10、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钟某乙携带冰毒前往钟某甲家中,两人一起吸食。之后,陈某甲携带了少量冰毒和张某某也来到钟某甲家中,四人共同吸食。

11、2019年11月1日下午,吸毒人员钟某乙出资通过钟某甲向夏某某购得约0.3克冰毒,之后,夏某某、钟某乙伙同钟某甲在钟某甲家中共同吸食。

12、2019年11月21日晚2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携带约0.3克冰毒前往钟某甲家中,两人共同吸食。

2019年11月25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钟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微信账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钟某乙、陈某乙、徐某某、钟某乙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虽不满十克,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钟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钟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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