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夏**,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省**市**县**乡**村**村民组**号,案发前住云南省瑞丽市**房。2010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潞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自报),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缅甸**十二堡**号,案发前住瑞丽市**弄**房**号**楼,国籍不明。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5日08时40分许,被告人夏**在瑞丽市**村**巷**号,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盗窃,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70元人民币。
2、2019年2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夏**在瑞丽市**路**珠宝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宝蓝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800元人民币。
3、2019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夏**在瑞丽市**巷**号朗庭酒店旁,将被害人双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力帆牌电动车(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470元人民币。
4、2019年2月24日08时40分许,被告人夏**与陈*在瑞丽市**酒吧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车牌:云******)盗窃,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730元人民币。
5、2019年2月25日16时至18时期间,被告人夏**与陈*分别在瑞丽市**家庭旅馆旁、瑞丽市**巷**号,将被害人菲*、魏某某分别停放于两地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深蓝色轻捷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均未追回。经鉴定,被盗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价格为2660元人民币、被盗深蓝色轻捷牌电动车价格为2800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14日05时许,被告人夏**在瑞丽市**路**号院子,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473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夏**、陈*均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夏**、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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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张天粉
2020年1月20日
附:
随案移送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二册,光盘十五张,补充材料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2.被告人夏**、陈*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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