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长江洪湖市新滩镇小河水域,布设禁用渔具地笼网7副。同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夫妻二人共同驾驶一艘木船在上述水域收网取鱼,由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木船航行,被告人夏某某收取渔获物并再次投放地笼网。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在准备回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作案工具地笼网5副、渔获物23.3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长江新螺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布图、关于涉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坐标的复函、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指认称重照片等书证;2.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夏某某 1379747****、高某某 152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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