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街**号,住郧西县**镇**路**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街**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出于好奇,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武汉证件批发一切皆可能”的人支付人民币400元购买一张具有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的假居民身份证,后该证件被其销毁。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欲为其妻吴某某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因其妻未到退休年龄,遂向夏某某寻求帮助,夏某某告知其可以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办理假居民身份证,后黄某某支付给夏某某人民币200元,夏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微信名为“武汉证件批发一切皆可能”的人为吴某某办理一张变更年龄后的假居民身份证,后黄某某用此假居民身份证到郧西县人社局为吴某某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身份证无法正常读取信息,后该证件被其丢弃。2019年5 月7日,夏某某为在朋友面前夸大自身年龄,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武汉证件批发一切皆可能”的人支付人民币160元购买一张变更自身年龄信息的假居民身份证,后该证件被其销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购买假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到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到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87289****;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27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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