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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黄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仁寿县**镇**村**组,现住仁寿县**镇**街。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2001年9月25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6********,汉族,初中,四川省内江市人,住沐川县**镇**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7********,汉族,中专,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住重庆市**街**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同事钟某某驾车运送混泥土到仁寿县**镇**村**路**段**队施工现场,与该标段涵洞7对施工的包工头苏某某因混泥土加水的问题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打架。钟某某将其被打视频在“司机群”内,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廖某某等见后随后乘车赶到5标段涵洞7队施工现场,在钟某某指认苏某某后,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廖某某随即对苏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工地上的人员拉开。之后钟某某称苏某某还驾车撞了钟,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在钟某某指认苏某某的车辆后,持石头、木棒、钢筋等将苏某某的川******海马牌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后侧倒车镜后壳、左前侧大灯灯罩、引擎盖、右前侧玻璃、右前侧门上方等多处砸毁。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308.00元。

案发后,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黄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平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方式分别为:1377880****、1731864****、1598430****、1739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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