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家属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住佛坪县**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底,夏某甲(已判刑)在上网时发现了网络赌博“龙虎斗”的广告界面,便注册账号“HF****”,自己押注后发现利用该平台组织赌博有利可图。便在8月中旬,用“联想笔记本”电脑,在佛坪县**村闫某某经营的**公寓登记**号房开设赌场。赌场运行几天后,夏某甲(已判刑)发现赌博时使用的网络网速较慢,且笔记本电脑运行不流畅,便将赌场移至该酒店**房内,并让酒店给**室安装了上网专线,并联系懂安装电脑系统的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重新安装了电脑系统。夏某甲(已判刑)用笔记本电脑和宾馆电视连接,将赌博画面传送到电视上,赌博前先在自己的账户上充钱,现场利用茶几作为押注平台,茶几中间摆放一个烟灰缸,规定茶几左边为“龙”、右边为“虎”、周边为“和”。参赌人员可投注“龙”、“虎”、“和”,投注“龙”、“虎”的金额不等就形成注差,夏某甲(已判刑)自己或安排人员在赌博平台用其账户的钱投注相应注差的“龙”或“虎”,赌博平台开牌后,如果夏某甲(已判刑)赢,电脑主动将钱充进夏某甲(已判刑)账号;如果夏某甲(已判刑)输,电脑自动扣夏某甲(已判刑)账户的钱。夏某甲(已判刑)现场收取输家的钱,再用现金给赢家赔付,夏某甲(已判刑)每局从赢家赢取的金额中按5%抽头。夏某甲(已判刑)组织、招揽参赌人员,其本人或安排徐某某(已判刑)报注、抽水,夏某某、龚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也偶尔帮忙报注。夏某某(已判刑)考虑长期开设赌场需要流动资金,便邀请夏某某、龚某某合伙出资到自己开设的赌场放贷渔利。夏某某累计出资4万元,龚某某累计出资4.5万元,由夏某某出面在赌场放贷、记账、收息。夏某某放贷时,按每3000元为“一爪”,每“爪”每日收息100元。
赌场运行初期,夏某甲(已判刑)叫夏某某在赌场打杂5天,每日200元工资,共支付夏某某报酬1000元。民警从夏某某家中查获了夏某某在赌场放贷的记账本。经对账,赌场运行期间,该赌场参赌人员累计从夏某某手中借赌账211000元。夏某某、龚某某各分得放贷利息1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陈述与辨解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甲(已判刑)在网上注册赌博账号,利用互联网传送赌博画面和数据,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徐某某(已判刑)受雇报注,夏某某、龚某某受邀合伙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贷,属共犯。但夏某某、龚某某没有在赌场参股,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成属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夏某某、龚某某均家庭困难;判处罚金时应酌情考虑。夏某某、龚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夏某某、龚某某主动退赃,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均较好,且认罪认罚,应予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1200元予以没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10200元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尚纪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七册
3.夏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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