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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鲁******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路与**路口东侧处时,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的青岛10017**(临时号牌)绿源牌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被害人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弃车逃逸并让仲某某(女,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顶替,后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鲁******轿车自案发地点返回家中。在民警调取现场监控后,仲某某承认自己顶替行为,被告人夏某某在其家中被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邢某某系车祸伤及头部及胸腹部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涉嫌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应当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凝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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