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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庐江县****社区**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庐江县石头镇笏山村五十担村民组村道和X091县道(长金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处,与王某甲驾驶的江苏沪丰牌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造成三轮车侧翻,王某甲受伤,三轮车乘坐人金某某被货车左后轮碾压现场死亡。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金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颅毁损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金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称重记录、称重单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著作

                                               检察官助理 许木云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86525****。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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