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家住:上饶市广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上午,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上饶市广丰区城区沿上广公路往广丰区洋口镇方向行驶。9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上广公路上饶市广丰区南方医院路段时,碰撞到从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广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7日死亡的结果。事故发生后,夏某某打电话叫其姐夫罗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赶到现场。夏某某向110报警,因赣******号轻型普通货车未购买保险,于是将肇事的赣******号轻型普通货车藏匿。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夏某某便向民警谎称浙******号小青轿车为肇事车辆。后经办案人员审讯,最终如实供述赣******号轻型普通货车为事故真正的肇事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前科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2.证人罗某某、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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