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06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洮南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场北门西侧处时,与行人肖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肖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仁合司法鉴定书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甲因车祸造成颈髓重度损伤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经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夏某某所驾驶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洮南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甲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如能赔偿则建议适用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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