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5时28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豫R2****号小型轿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镇**站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姚某甲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姚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甲因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日晚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接受调查。
事后,夏某某对姚某甲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姚某乙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路露
检察官助理:刘美晨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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