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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夏某某驾驶一台牌照为湘******的黑色小型轿车沿省道207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一处右转弯路段时,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且忽视行车安全导致所驾车辆失控侧滑,致使车辆撞到了在对向车道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甲,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害人刘某甲的侄儿到达事故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夏某某陪同被害人刘某甲去往医院治疗。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刘某甲因该事故受伤死亡。2020年7月2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甲无责任。经株洲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被告人夏某某应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224461元,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增加赔偿101436元,即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共计325897元。协议达成后被告人夏某某支付了270000元给被害人一方,剩余赔偿款项为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被害人一方表示对被告人夏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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