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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07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2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2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4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豫N*****-NF***挂大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市**乡**南街**路口,由于车速过快,未确保交通安全,将由南向北骑摩托车并向西转弯的秦某某撞倒,货车右后轮轧住秦某某头部,致秦某某当场死亡。夏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秦某某系车祸致头颅崩裂死亡。经认定,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毛某某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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