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6********,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号,现租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武冈市都梁路自北向南往辕门口资南村方向行驶,23时36分许,行至原辕门口供电所路段时,将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郭某某撞倒在地,夏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3时37分许,张某某驾驶粤E4****小型普通客车沿都梁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事发路段,碰撞倒地躺在机动车道上的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经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8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