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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1时10分许,夏某某驾驶琼A5****号小型客车从黄流镇方向沿海榆西线往利国镇方向行驶,至海榆西线331KM路段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导致碰撞前方孙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载黎某某),后碰撞到停靠在路旁的琼BD****号小型客车(车主:陈某甲),造成黎某某受伤、孙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夏某某共赔偿陈某乙(孙某甲妻子)730000元人民币,陈某乙谅解了夏某某。

经鉴定:孙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夏某某与孙某甲、黎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黎某某无事故责任。夏某某与陈某甲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事故责任。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夏某某一辆白色琼A5****号小型客车、扣押了陈某甲一辆黑色琼BD****号小型客车、扣押了孙某甲一辆灰色无号牌两轮电动车;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人民调节协议书、谅解书;

3.证人黎某某、陈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乐)公(司)鉴(尸体)字[2018]B-56号、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琼公平鉴[2018]痕鉴字第69号;

6.现场勘验、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辆车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钱财,并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斌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乐东县****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了夏某某一辆白色琼A5****号小型客车、扣押了陈某甲一辆黑色琼BD****号小型客车、扣押了孙某甲一辆灰色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以上物证均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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