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华容县鲇鱼须镇沿华鲇公路由西往东前往章华镇,当夏驾车行驶至华容县**路**村**组路段时,撞到了在公路南侧散步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华容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绍洪
检察官助理:邓洁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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