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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1198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住同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同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同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青D39***号出租车从同仁市区往尕沙日村送完乘客,行驶至同仁市郭么日村加油站(国道213 1363km+800m)处时,因冰雪路滑车辆发生侧滑失控,与对向行驶的青D7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完某某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南州同仁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完某某周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青海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完某某周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1月6日21时58分,同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从黄南州医院将被告人夏某某带至同仁市交警大队。

2020年1月9日、10日,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50000元,为车内其他乘客进行身体检查支付3500元,共计赔偿2535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海警官职业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卡着才让

                                       

2021年2月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于同仁市隆务镇维哇村1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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