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朐县辛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靠近路边东向西步行的巨某某发生碰撞,致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6月17日,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他人报警被告人夏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乐乐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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