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冀G5****号自卸低速货车(车辆未年检),沿京环线从东万口喜峰砦到白草镇,由西向东行驶至608公里600米处时,与迎面刘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甲死亡,二轮摩托车乘坐人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67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表、归案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见证人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责任谅解书、死亡注销证明、土葬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病例摘要、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刘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5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翠云
检察院:韩桂亮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583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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