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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拖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持“B2”证驾驶号牌为鄂R****2重型自卸货车在天门市纺机路金东大道楚天世纪城工地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路面清扫工人杨云霞撞倒碾压,致杨云霞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故现场地处天门市金东大道楚天世纪城工地内道路,无路面标示,工地四周有围栏,处于封闭状态。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夏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云霞无责任。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云霞因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导致脑功能丧失而死亡。

2019年4月14日13时56分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23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92163.79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夏某某户籍信息、被害人张某某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某某、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案发现场照片及尸体解剖照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拖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582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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