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营运小型轿车沿建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大道47号扬子江饭店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关某某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夏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前部与关某某身体相接触,致关某某倒地受伤。关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01月02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9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江某某、冯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城市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酌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某某某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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