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47********,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市**镇**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市**镇**大道******门前路段处时,碰撞到沿**大道自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姜某某,造成姜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让现场围观的人员拨打120和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姜某某后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6月23日,夏某某取得被害人姜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