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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16时1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巨某某东安街由北向南行驶到巨某某润城货运部(润德物流)门口处由东南向西北倒车时,与沿东安街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尹某某驾驶的新奥斯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尹某某经巨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巨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尹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巨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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