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赣E37****号牌自卸低速货车在开化县苏庄镇横中某某罗家自然村路段进行撒石子作业,12时20分许,夏某某欲将车辆停放好后去吃中饭,遂在该路段行驶途中直接挂倒挡往后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汪某某)发生碰撞,致余某某、汪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余某某、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夏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警情卷宗、赔偿协议、谅解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记及示意图、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茶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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