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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夏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花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道东侧路面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锡山区**街道**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与在非机动车道逆向由北往南行驶张某甲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夏某某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弃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无锡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mg/100ml。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夏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龚某某、安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晗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花苑****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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