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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预约出租车(滴滴出行)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乡**村**号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法律帮助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4分许,被告人夏某甲驾驶其从某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车牌号为浙AM9****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进行预约出租车运营途中,在本市拱墅区萍水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苑小区门口附近的人行横道时,由于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致使其车头右侧撞上正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通行的行人刘某某(女、殁年58岁),造成被害人刘某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2日死亡。被告人夏某甲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立即呼叫救护车并报警,等候在事故现场并向民警自首,归案后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死亡记录、尸体处理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单、某公司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潘某乙、朱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书、车辆鉴定书;

5.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道路交通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艳苹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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