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81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丰城市**乡**村**组**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1时30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赣C**重型自卸货车沿小白鲜小港至白土方向行驶,在丰城市小白线白土镇三农粮库路段,与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徐某乙、刘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了徐某甲当场死亡,徐某乙、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徐某甲系受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颈部血管断裂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徐某乙、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被告人夏某某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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