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8日,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昭阳城区方向沿昭通**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行驶至昭阳区**镇**村**路口附近时,与同向推着自行车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66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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