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坑镇**村**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夏某某在其暂住的东莞市**镇**村**街**号,利用互联网百度贴吧发布招嫖信息,后由浏览或留言人员加其微信,其向对方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使用微信与嫖客(微信号**)联系并谈好嫖娼价格为1700元,后夏通过微信联系中介(微信号**)安排卖淫女“夏天”到广州市天河区平云路177号旁边信好公寓B栋1001房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完成后夏从中非法获利400元。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使用微信与嫖客(微信号**)联系并谈好包夜嫖娼价格为3400元,后夏通过微信联系中介(微信号**)安排卖淫女到广州越秀富力新天地D2栋哈顿公寓1714房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完成后夏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使用微信与嫖客“阿文”(微信号**)联系并谈好嫖娼价格为1800元,后夏通过微信联系中介(微信号**)安排卖淫女到广州市天河区珠光新城御景二期B2栋2505房与“阿文”进行性交易,完成后夏从中非法获利46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夏某某判处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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