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吉林省东辽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太原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8时32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冀AY****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小店区南中环街平阳路口以西100米处时,被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206.7mg/100ml,后由煤炭医院专业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2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联系方式:1590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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