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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汉族,小学文化,阿拉尔市****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师阿拉尔市**********号,住该处。因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于2019年6月10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等十二人在阿拉尔市十二团啤酒街“忆七零”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新N*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8线6公里加9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驶下路基撞上路边树木,造成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59.53mg/100ml。

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亚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07002****。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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